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召开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