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召开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