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省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