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义务教育法与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