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义务教育法与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