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