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随着国家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调整相应提高。少数民族学校(班)、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