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八条有效社会、学校和家长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学生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等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封建迷信等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