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社会、学校和家长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学生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等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封建迷信等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