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全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