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摊派费用及索取财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