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