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规定的零至七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七至十四周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康复救助。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