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水工建设、疏航、勘探、爆破、兴建锚地、排污、倾废等不得损害渔业资源。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