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鱼礁建设和人工鱼礁礁体以及礁区的保护管理。

人工鱼礁的建设实行规划论证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单位和个人可以投资兴建准生态型、开放型人工鱼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