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由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增减上述经营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其中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由物价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实行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确定;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