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物价、财政、审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