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在城市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阳台及门窗外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