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主任会议审定。确定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部分调整由主任会议审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