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六章 法规解释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设区的市法规解释,应当在解释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