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