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