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