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