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