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二条已修改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其他法规相关规定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的议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其他法规相关规定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