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政策和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环境噪声标准的适用区域。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