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内不得新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已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限制其营业时间。在其他地方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应当严格控制设立本条规定的娱乐场所的规模和数量。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