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内不得新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已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限制其营业时间。

在其他地方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应当严格控制设立本条规定的娱乐场所的规模和数量。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