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公路的设立第十四条已废止收费公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该收费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收费公路的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营收费公路的企业移交的收费公路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质量和标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