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