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决议,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