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内容第十八条有效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完整、准确登记参保人缴费信息,并在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内将代收的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