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机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