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二条已废止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本省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内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