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已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