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