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