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五章 收费公路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通行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机动车,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通行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不能提供通行卡或者通行卡毁损导致无法识别驶入站的机动车,对从不停车收费车道驶入的无电子标签的机动车,有权按照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通行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