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依法应当补偿或者赔偿的,责任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补偿或者赔偿费。公路补偿、赔偿费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制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