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