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应当按幢设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