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