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