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