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