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十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维修项目的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机动车所有者可以自主选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所有者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点维修车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