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请或者自治区主席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主任职务。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请或者自治区主席提请,决定个别撤销自治区副主席职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