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二章 决定代理和任免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盟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