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发电厂(站)、变电所(站)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者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规划审批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