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保护区为线路两侧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河道电缆保护区,在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