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八章 工程质量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