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行业、部门垄断建筑市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