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定位测量和验收签证;
(三)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四)已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需要的建设资金已落实;
(七)工程施工企业已确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