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六条已修改自行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