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红十字会给予支持、资助和监督,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红十字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所在的行业和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